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及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4-20 13:59 浏览次数: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门户网站及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正常运行,实现网站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挥网站的宣传、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全称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英文域名http://gzw.zibo.gov.cn/

第三条 网站坚持信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的原则,体现真实、时效的特点,树立对国资国企监管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是淄博市国资委对外宣传窗口、事务公开渠道、服务社会平台和内外交流桥梁。

第四条 网站作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具体由委办公室牵头负责网站管理、信息更新。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五条 网站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更新维护工作应及时。上网信息要突出工作重点、挖掘深度、打造精品,应严把信息稿件的质量关、文字关,做好网站新闻信息、政务信息的采集与报送工作,为推进国资国企监管事业发展提供指导性、借鉴性信息稿件。

第六条 网站设置的主要栏目有:工作要闻、通知公告、政策法规、企业动态、党建专栏、互动交流、信息公开等栏目。信息公开栏目链接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主要包括:机构职能(市政府工作部门)、法规公文(市政府部门文件)、政府会议(部门会议)、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公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市级部门权责清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公告)、政务督查、国资国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第七条 网站栏目的设立、变动、改版由委各科室提出书面建议方案,报委领导同意后,由委办公室协调实施。

第八条 网站可以在首页用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有关单位网站之间的链接,以实现网站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九条 委机关各科室要做好网站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第十条 委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各科室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一条 网站实行“规范管理、总体监控、分工负责、专人维护”的管理模式。委办公室是网站的主管科室,负责信息审核、发布及日常管理、网站内容保密检查等工作。委各相关科室是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责任科室,负责相关栏目新闻信息、政务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各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网站栏目内容维护具体分工如下:

(一)工作要闻栏目:由委各科室及各出资企业负责;

(二)通知公告栏目:由委各科室负责;

(三)政策法规栏目:由委各科室负责;

(四)企业动态栏目:由委各科室及各出资企业负责;

(五)党建专栏栏目:由委党建科、机关党支部负责;

(六)互动交流栏目:由委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按职能负责;

(七)信息公开栏目:由委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按职能负责。

第三章 网站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 各科室在信息发布上按照“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基本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核,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基础上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做到涉密信息不发布,公开信息不涉密。

第十四条 网站信息公开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符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发布。各科室供稿审核,重点审核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并对文字材料进行校对,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建议;委领导审核,重点针对信息公开进行把关,涉及市国资委制定出台的政策规章需主动公开的应由委主要领导审核;办公室发布审核,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信息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基本审核程序为:各科室供稿审核→委领导审核→办公室发布审核→网站管理员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委各科室要注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积极鼓励提供信息稿件,认真落实责任制。   

第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新闻信息发布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视不够,未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或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二)信息发布内容失实,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 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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