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带你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1-12-04 11:04 浏览次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实施11年多,为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营造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环境。今天,随小编通过一则发生在宁波的商业特许经营案了解这部条例相关内容。

  田某向宁波市商务委员会投诉称,自己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书,但甲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两店一年”的规定,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条件,要求给予甲公司行政处罚。

  接到投诉以后,宁波市商务委行政执法人员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了解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甲公司已符合“两店一年”相关规定,最终本案未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两店一年”的规定。


  法律分析

  关于案件管辖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市商务委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两店一年”的认定。《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判定具有“成熟经营模式”的标准,体现在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也就是通常说的“两店一年”。何为直营店?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绝对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设定“两店一年”的目的,是以此来判断特许人是否拥有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同时,“基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成熟体系,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原个体户的存续期间视为特许人的存续。”

  经调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11年7月成立经营同一品牌同一餐饮的甲个体工商户,2012年和2013年王某又分别成立了两家经营同一品牌同一餐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6月,甲个体工商户变更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仍经营同一品牌的同一餐饮业务,2014年9月,甲公司对外签订第一个加盟合同。甲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追诉到2011年7月甲个体工商户成立的时间。因此,2014年9月,甲公司对外签订加盟合同的时候,甲公司已符合“两家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规定,其经营行为已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两店一年”的规定,故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行业管理角度看,商业特许经营涉及行业较广,涉及专业领域也较多,监管规定有待细化,行业管理难度大。从适用法律看,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管理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既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使用保护,也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及合同法律条款的适用等。

  从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投诉案件看,包括本案在内,都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发生了合同纠纷,被特许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人相应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该类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多集中在特许人“未经备案”或“未达到两店一年的备案条件”而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从企业角度看,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熟练掌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依法备案和规范经营,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同时,对商务主管部门而言,应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商业特许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法律培训指导,努力打造宁波国际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规范引导我市企业公平竞争、有序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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