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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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62404/2020-500243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国资委 |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国资字〔2019〕173号
各出资企业:
现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国资委
2019年12月4日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出资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淄发﹝2019﹞18号)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授权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或者市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经营绩效考核与新旧动能转换考核相结合、经营业绩考核与党建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质量效益原则。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三)持续发展原则。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着眼长远发展,兼顾当期效益的考核导向,引导企业突出创新驱动,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不断提升企业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分类考核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管理短板等个性化特点,突出不同考核重点,一企一策,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
(五)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根据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及自身业务特点,分类确定企业负责人考核内容。对不同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绩效考核、党建考核、综合评价和奖惩事项。考核指标实行任期(三年)与年度相统一。
第九条 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差异化指标。按企业分别确定共性指标、差异化指标。
第十条 党建考核主要依据《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评价办法》(淄国资党发﹝2019﹞35号)对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主要依据企业完成交办任务、指令性工作、管理改革发展水平、社会满意度等进行评价,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价,进行综合计分。
第十二条 奖惩事项包括加分事项和减分事项。加分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绩突出、新旧动能转换成效突出、科技创新等方面;减分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安全、国有资本回报、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方面。根据企业实际完成情况,直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加减分。
第十三条 对于承担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转型升级任务及承办重大交办事项的,经企业申请,市国资委可调整考核指标及权重。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任期内年度考核得分的基础上综合确定,任期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分、年度考核等级。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实施对标考核,由企业选择同行业先进企业作为标杆企业,对照经营管理短板,研究提出对标考核指标、赶超目标及计分标准等,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目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坚持和强化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导功能。考核目标实行分档管理,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档位,考核目标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挂钩,促进目标管理与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七条 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客观调整因素和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目标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年度间考核目标应体现与规划目标趋势一致、发展质量逐年改善的要求。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将归母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以下流程确定: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基准值和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确认:
(一)任期、年度考核期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等,对任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等审核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市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核目标确定后,考核期内新发生影响经营业绩的下列事项,市国资委据实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是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二是经核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三是企业改革重组及会计政策调整事项;四是经市国资委认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发生以下事项并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一)实施技术创新过程中,对投入大、周期长的创新项目,因技术迭代演进、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
(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对符合企业主业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而未达到预期收益的。
(三)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等对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级制度,根据企业考核情况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结合企业国内对标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数量从严控制。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纳入市薪酬制度改革范围的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未纳入市薪酬制度改革范围的企业负责人实行绩效薪酬制度,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工资)增长应当与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和经济效益提高相匹配。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工资)不得增长。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工资);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指的是薪酬分配系数为1的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其它决策机构,下同)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工作贡献等合理拉开差距,在0.6-0.9之间确定,平均不高于0.8。企业负责人因初任、调任、职务变动等需要核定或调整年薪系数的,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按有关程序报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确定后,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备案后,由企业组织兑现。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按市国资委审核结果支付。
基本年薪(工资)每月按“核定计薪基数×基本薪酬调节系数÷12”发放,当年计薪基数未核定时,按上年计薪基数计算发放;
绩效年薪(工资)实行预兑现制度。允许在不超过本人基本年薪(工资)0.5倍的额度内,分月预发部分绩效薪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进行清算。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2年内按5:5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三十八条 对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社会参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节能环保、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激励。
第四十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及在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业绩不实的;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不力,执行市国资委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部署不力,全员业绩考核开展不力,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报批有关事项,无故拖欠工资及社保等,以及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四十三条 对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实行契约化管理,严格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建立退出等机制。上述相关管理办法、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施细则
2.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施细则
一、年度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党建考核和奖惩事项。奖惩事项不设基本分,实行附加加减分。
企业类别、考核内容及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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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类别 |
项目 |
竞争类 |
功能类 |
公益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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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权重 |
指标 |
指标名称 |
权重 |
考核权重 |
指标 |
指标名称 |
权重 |
考核权重 |
指标 |
指标名称 |
权重 |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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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年度考核 |
经营绩效考核 |
75 |
共性指标 |
归母净利润 |
30 |
65 |
共性指标 |
归母净利润 |
25 |
55 |
共性指标 |
归母净利润 |
15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25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20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15 |
||||||||
差异化指标 |
不少于4项指标 |
45 |
差异化指标 |
不少于4项指标 |
55 |
差异化指标 |
不少于4项指标 |
70 |
|||||
综合评价 |
10 |
20 |
30 |
||||||||||
党建考核 |
15 |
15 |
15 |
||||||||||
奖惩事项 |
实行附加加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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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考核 |
|
年度考核平均分 |
80 |
年度考核平均分 |
80 |
年度考核平均分 |
80 |
||||||
|
年度考核结果 |
20 |
年度考核结果 |
20 |
年度考核结果 |
20 |
(一)绩效考核
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差异化指标。绩效指标采用百分制,根据完成情况计分。绩效考核得分,根据企业功能按照竞争类75%、功能类65%、公益类55%权重,计入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1.共性指标。包括归母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差异化指标。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综合企业战略目标、发展阶段和管理短板等因素,在分类基础上,设置差异化指标,原则上不少于4项。
3.指标权重。共性指标和差异化指标每项基本分为100分,根据企业分类,确定各项指标权重。
竞争类企业,归母净利润30%、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5%;差异化指标45%。
功能类企业,归母净利润2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差异化指标55%。
公益类企业,归母净利润1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5%;差异化指标70%。国有资本及权益为负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可以用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代替。
4.特别条款
对新设、搬迁等处于特殊发展阶段和承担重大专项任务较重的企业,适当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
对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前瞻性、战略性项目,以及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处理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设置宽容期,原则上为3年。
党建考核
党建考核依据《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评价办法》(淄国资党发﹝2019﹞35号)进行。党建考核按照15%权重,计入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按照竞争类10%、功能类20%、公益类30%权重,计入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四)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包括加分事项和减分事项,不设置基本分,根据单独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奖惩加减计分。
加分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业绩突出、新旧动能转换成效突出、科技创新等方面;减分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安全、国有资本回报、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以及完成交办任务等方面。
二、年度考核目标
(一)绩效考核
1.共性指标。
其中归母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设置三档,实行分档管理。
第一档:目标值较基准值增幅高于国资委设定的目标增幅。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2.差异化指标
按照企业实际,对差异化指标主要实行对标考核,不设目标值。
(二)综合评价
不设考核目标。
(三)党建考核
依据《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评价办法》考核内容。
(四)奖惩事项
不设定考核目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执行。
三、年度考核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绩效考核得分+综合评价得分+党建考核得分+奖惩事项得
(一)绩效考核得分
绩效考核得分根据共性指标、差异化指标的完成情况计算,即:绩效考核得分=Σ共性指标得分×权重+Σ差异化指标得分×权重。
1.共性指标计分方法
(1)归母净利润:
——第一档目标:
完成目标的:在基本分基础上加20%。归母净利润目标值较第一档目标对应最低标准每提高200万元、指标得分加1.5分,或增幅每超过20%、指标得分加1.5分(归母净利润总额300万以下的加分减半),合计加分不超过3分。
未完成目标的:完成值每高于基准值1%,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其中,完成值较基准值增长率与第一档目标最低标准较基准值的增长率差距在10%(含)之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20%;差距在10%-50%(含)之间的,最多加15%;差距在50%以上的,最多加10%。
完成值低于基准值的,完成值每低于基准值1%,在基础分的基础上减1分,最多减20%。
——第二档目标:
完成值高于基准值的:完成值每高于基准值1%,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其中目标值较基准值的增长率与第一档目标最低标准较基准值增长率差距在10%(含)之内的,完成目标最多加基本分的20%,未完成目标最多加15%;差距在10%-50%(含)之间的,最多加15%,未完成目标的最多加10%;差距在50%以上的,最多加10%,未完成目标最多加5%。
完成值低于基准值的,完成值每低于基准值1%,在基础分的基础上减1分,最多减20%。
——第三档目标:
在基本分基础上减20%,同时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1%,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其中,目标值低于基准值10%之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目标值低于基准值10%-40%(含)之内的,最多加5%;目标值低于基准值超过40%的,或未完成目标值的,不加分。
根据企业效益贡献实施奖励加分。对于归母净利润2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加1分;4000元(含)-8000万元的,考核得分加2分;8000万元及以上的,考核得分加3分。同时,对完成总体增长目标贡献度高的企业,考核得分加1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一档目标
完成目标的:在基本分基础上加20%。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3分。
未完成目标的:完成值高于考核基准值时,每高于基准值1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3%。其中,完成值较基准值增长率低于第一档满分对应最低增长率的1/3时,最多加基本分的6%;低于2/3时,最多加基本分的12%;不低于2/3时,最多加基本分的18%。完成值低于考核基准值时,每低于考核基准值1个百分点,减基本分3%,最多减基本分的20%。
——第二档目标
完成目标的:完成值每高于基准值1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3%。其中,目标值较基准值增长率低于第一档满分对应最低增长率的1/3时,最多加基本分的5%;低于2/3时,最多加基本分的10%;不低于2/3时,最多加基本分的16%。
未完成目标的:完成值高于考核基准值时,每高于基准值1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3%。其中,完成值较基准值增长率低于第一档满分对应最低增长率的1/3时,最多加基本分的4%;低于2/3时,最多加基本分的9%;不低于2/3时,最多加基本分的14%。完成值低于考核基准值时,每低于考核基准值1个百分点,减基本分3%,最多减基本分的20%。
——第三档目标
在基本分基础上减10%。其中,完成值每高于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3%,最多加到基本分;完成值低于考核目标值时,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基本分3%,最多减基本分的10%。
2.差异化指标计分办法
---绝对值指标
完成值每好于/差于目标值1%,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减1%,最高加减幅度为20%。
目标值高于前三年平均完成值和上年完成值孰高值的,且完成值目标的,指标得分加1.5分。如无特殊原因,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平均完成值和上年完成值的,指标得分减1.5分。
---相对值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计分方法: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同行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进行对标计分。
——实际完成值达到全国同行业优秀值水平的:
指标得分=基本分×(1+20%);
——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优秀值但高于良好值的:
指标得分=基本分×(1.1+0.1×(实际完成值-行业良好值)/(行业优秀值-行业良好值));
——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良好值但高于平均值的:
指标得分=基本分×(1+0.1×(实际完成值-行业平均值)/(行业良好值-行业平均值));
——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值但高于较低值的:
指标得分=基本分×(0.9+0.1×(实际完成值-行业较低值)/(行业平均值-行业较低值));
——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较低值但高于较差值的:
指标得分=基本分×(0.8+0.1×(实际完成值-行业较差值)/(行业较低值-行业较差值));
——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较差值的:
指标得分=基本分×(1-20%);
目标值高于前三年平均完成值和上年完成值孰高值的,且完成值高于行业良好值的,指标得分加1.5分。如无特殊原因,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平均完成值和上年完成值的,指标得分减1.5分。
其它相对值指标按照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分方法计算。在特殊情况下,可按照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计算。
(二)综合评价计分
对企业完成交办任务、指令性工作、管理改革发展水平、社会满意度等评价计分。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价,进行综合计分。计分按照《综合评价计分办法》进行。
(三)奖惩事项得分
市国资委汇总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考核事项,对加分事项进行加分,对减分事项进行扣分。即:奖惩事项得分=Σ加分事项加分+Σ减分事项扣分
1.加分事项
对以下加分事项事项,每项视情加0.5-2分。
(1)市属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视情加1-3分,第二完成单位的加分减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加0.5分。
(2)新设国家级或省级技术研发机构,加1-2分;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或重大科技专项主体项目,获重大突破或投入较大的,加2分。
(3)企业在深化改革、兼并重组、培育上市中取得突破性成绩的,加1-2分。
(5)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推广的,加1-2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再加1分。
(6)企业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培育发展“四强”产业,产业转型效果明显,加1-2分;新上项目列入市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或产业化项目的加1-2分。
(7)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明显的,加1-3分。
(8)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项可以兼得,最高以10分为限。
2.减分事项
对于以下减分事项事项,每项扣1-2分,情节较重的,扣2-3分,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年度考核结果定为D级。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般事故每起扣2分,较大事故每起扣5分。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考核结果定为D级。
(2)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一般的每起扣2分;较大的每起扣5分。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D级。
(3)违反主业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等国资监管政策,每起扣1分。
(4)公共产品和服务出现责任事故的,每起扣2-3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年度考核定为D级。
(5)发生违法经营活动,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视情每起扣1-3分。
(6)企业原因导致重大舆情或引发重大群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1-2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扣3-5分。
(7)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维稳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1-2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扣3-5分。
(8)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扣1-3分,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考核等级定为D级。
(9)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视处罚程度每人次扣1-3分。
(10)企业发生过错法律纠纷案件的,每起扣0.5-2分。
(1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项扣分可以合并计算,最高以10分为限。
四、年度考核等级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情况,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发展阶段、功能定位、行业对标等因素,确定企业考核等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原则上,A级企业数量不超过30%,考核得分低于80分,考核等级为D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受限或降级:
(1)竞争类企业年度考核归母净利润为负值,不得进入A级。
(2)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重点战略、重大专项任务完成目标80%以下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企业除外)。
(3)任一共性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不论完成情况如何,不得进入A级。
五、任期考核
(一)任期考核指标
任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按照每得一个A计40分,每得一个B计35分,每得一个C计30分,每得一个D计20分。
(二)任期考核等级
实行任期制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得分,参考企业完成任务等情况,确定企业考核等级,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原则上,A级企业数量不超过30%,考核得分低于80分,考核等级为D级。
竞争类企业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得进入A级。
六、薪酬管理
(一)纳入市薪酬制度改革范围企业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1.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计薪基数×2
计薪基数为经核定的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和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较低值。
2.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1)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2之间,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考核等级和市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得分在110分以上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0.4×(考核分数-110)/(最高考核评价系数起点分数-110),分布区间为1.6-2。
当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2+0.4×(考核分数-100)/10,分布区间为1.2-1.6。
当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2×(考核分数-80)/20,分布区间为0-1.2。
当考核结果为D级或年度综合评价不称职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最高考核评价起点分数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效益总体增长和年度考核分数分布情况确定。
考核归母净利润低于上年的企业,无论考核结果处于哪一级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原则上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办法:
M=A×R (M、A取4位小数)
其中: M为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低为0.5,最高为1.5。A为企业规模调节系数,R为企业功能性质系数。
A=20%z+15%j+25%x+30%y+10%e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m1Zn1 ,Z为企业上年度末的总资产(单位:万元);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 m2Jn2,J为企业上年度末的归母净资产(单位:万元);x为营业收入规模系数,x= m3Xn3,X为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单位:万元);y为归母净利润规模系数,y=m4Yn4,Y为企业上年度的归母净利润(单位:万元);e为人数规模系数,e= m5En5,E为企业上年度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位:人)。
企业功能性质系数表
企业类型 系数 |
竞争类 |
功能类 |
公益类 |
企业功能性质系数 |
1.3 |
1.2 |
1.1 |
3.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合计数×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1)任期内年薪合计数=∑任期内各年度年薪
(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1之间,根据任期考核情况和市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计算公式为: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考核分数-90)/(最高考核评价系数起点分数-90)。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3)任期考核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 +年度考核结果总分×年度考核结果权重。
(二)未纳入市薪酬改革范围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
参加经营业绩考核且未纳入市薪酬制度改革范围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绩效薪酬制度。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计薪基数×基本薪酬调节系数
计薪基数为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较低值。
基本薪酬调节系数,按照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归母净利润、营业收入和人数5项指标,确定为1.3、1.2和1.1三档。
2.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绩效调节系数×考核评价系数×基本工资
绩效调节系数按照参加市薪酬改革范围企业的方法计算。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1.5之间,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市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得分在110分以上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2×(考核分数-110)/(最高考核评价系数起点分数-110),分布区间为1.3-1.5。
当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1+0.2*(考核分数-100)/10,分布区间为1.1-1.3
当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1×(考核分数-80)/20,分布区间为0-1.1
当考核结果为D级或年度综合评价不称职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最高考核评价起点分数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效益总体增长和年度考核分数分布情况确定。
考核归母净利润低于上年的企业,无论考核结果处于哪一级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
七、绩效考核指标解释
(一)归母净利润
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调整计算后的数额。调整事项包括:
(1)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视同利润予以调增。研发费用是指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2)企业未按会计准则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予以调减净利润。
(3)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损失,视情予以调整。
(4)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整净利润。
(5)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属考核任期内事项的,应调整考核当年利润。
(6)企业收到的政府拆迁补偿等非经常性损益视情予以调减。
(7)企业收到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财政补贴收入予以调减。
(8)审计报告如有保留事项或无法发表意见事项的,根据具体事项视情处理。
(9)其他经认定需调整的事项。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是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的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结果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进行。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三)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归母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
(四)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五)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六)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100%
(七)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收入×100%
成本费用指主营业务成本及附加和三项期间费用
(九)应收账款压减率
应收账款压减率=本年期末应收账款÷营业收入×100%
(十)资产现金回收率
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现金净流量÷[(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100%
(十一)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附件2
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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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基本分 |
评价内容 |
计分方法 |
公司管控 |
20 |
加强公司管控能力建设,管控组织健全,分管领导与责任部门明确 |
管控工作组织不健全的,扣2分;管控建设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不明确的,扣1分; |
健全完善管控制度体系,管控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战略规划、公司治理、法律事务、财务管控、科技创新、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审计等基础管理制度 |
基础管理制度缺失的,每项扣2分;未按制度实施的,每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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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适时调整更新,并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子公司的规划服从公司整体战略,公司整体战略分解落实到位 |
未制定发展战略的,扣2分;未将发展战略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的,扣1分;未将发展战略分解落实到子公司工作计划中的,扣1分;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的,每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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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财务和财产管控,整合企业内部财务、审计资源,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资金、预算、投融资、招投标、债务、采购等重要业务的集中管理 |
全面预算偏离度以±20%为基础,每偏离5%,扣0.5分;重要业务未集中管理的,每项扣2分;重要业务管理发生问题的,每起扣1分;未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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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强化监事会工作机制 |
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每户扣2分;对监事会提示提醒事项整改不力的,每起扣0.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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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考核体系健全有效,收入分配管理严格规范 |
收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被有效投诉的,每起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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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
30 |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有关规定,具有风险评估的完整记录并明晰企业风险点 |
根据财务审计报告披露情况,对未建立相关制度或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每起扣2-5分;无风险评估记录的,扣2分;风险点缺失的,每起扣0.5分 |
企业内部法务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制度、合同、决策经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合同法律审核率达到100% |
企业内部法务制度不健全,扣2分;法律顾问制度未落实,扣2分;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合同法律审核率未达到100%,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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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按规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企业发生重大财务风险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说明发生风险事项的原因、过程以及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
内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的,扣2分;内审制度未建立的,扣2分;内审工作未有效开展的,扣1-3分;内审工作未开展的,扣5分;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不规范的,每一风险事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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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决策相关程序;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
未制定管理办法的,扣2分;未按办法执行的,每起扣0.5-1分;未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分析报告的,每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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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监管制度并规范操作;企业产权登记及时,产权登记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
存在问题的,每起扣0.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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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符合规定;资产损失核销证据充分、程序齐全 |
存在问题的,每起扣0.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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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 |
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每起扣1分;安全生产考核优秀的,加5分;安全生产考核良好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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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管理创新 |
20 |
根据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改革进程 |
未按要求推进的,每起扣2分;主动推进改革并取得成效的,经认定,加1-2分; |
建立较为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明确公司分管领导和和负责部门,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建立较为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建立较为规范的创新投入预算制度,逐年提高创新投入 |
未明确分管领导或负责部门的,扣2分;创新管理目标不明确的,扣2分;没有工作计划的,扣2分;计划未落实的,扣1分;未制定创新考核和激励办法的,扣2分;未建立创新投入预算制度的,扣2分;创新投入未按要求提高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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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融资模式,提升国有资产证券化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形成管理经验 |
多形式对接资本市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每起加2-5分;通过发行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形式,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每起加1-3分;企业首次采用对标管理,加3分,每增加1户,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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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执行情况 |
30 |
完成市委市政府专项任务及指令性工作按期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
按期完成、达到预期效果的,每项任务加2分;未按期完成或效果差的,每项任务扣2分; |
市国资委交办任务按照要求完成 |
未按照要求完成的,每项任务扣1分;高质量完成的,每项任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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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好、服务质量优 |
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品、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结果优秀的加3分、良好的加2分,基本合格的扣2分、较差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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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快报、统计报表等按时上报,填报符合要求 |
未按照时间节点上报符合要求材料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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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反馈及时有效 |
未按要求反馈通知事项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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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综合评价最高得分为120分,最低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