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淄国资发〔2022〕69号

 

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令)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思想观念,充分认识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贯穿于国有产权管理各级次和全过程,是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要事项,对于摸清国有资产家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也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规范、登记工作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家底不实、监管边界不清,影响国有资产的安全有序高效流转。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不断提升产权登记管理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产权登记主体责任。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要将产权登记工作作为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要事项,加强统筹谋划、部署推进和监督检查。一级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对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按照出资关系建立责任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业务人员管理台账,加强专职业务队伍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产权登记管理、检查、问责等制度体系,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加强专项业务人员队伍建设,市国资委将建立专项业务人员台账,确保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时效性。

三、规范产权登记程序和行为,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产权状况。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要认真执行29号令、《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分别在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规定时限内,依据出资关系逐级申报和审核,分类有序办理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经济行为完成后,市场主体登记前,申请办理占有和变动产权登记;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对国有股权退到参股或全部退出的各级企业,须及时办理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或注销,对违规使用的国有企业字号等无形资产要限期收回,防止形成挂靠国资问题。对相关经济行为中存在的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资产评估或进场交易等瑕疵事项,要认真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符合要求的,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四、建立数据综合比对和定期推送制度,实现产权登记全覆盖。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要运用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与本企业投资管理、财务决算和市场主体登记等情况,经常开展综合比对,全面进行梳理和排查,及时为具备条件的各级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形成协调联动合力,确保“应登尽登”。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统筹利用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全国市场主体登记以及市属企业投资统计、财务报表信息,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比对库,定期进行更新并同步推送,督促企业深入排查“应登未登”、民企挂靠国资、假冒国企等问题,逐一甄别和确认,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实行销号管理,确保产权登记按期保质完成。

五、深化数据分析运用,增强产权登记效能。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要加强对产权登记数据的深度分析,重点摸清国有资本在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分布状况,不断夯实家底,为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向优势重点领域拓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参考和基础支撑,并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对发现的国有资本结构优化、产权制度改革、财务管理、经营风险防控等方面问题,要深刻剖析原因,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六、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产权登记质量。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需每年将产权登记工作列入企业内部审计的重点领域,对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重点检查,强化审计监督力度。

各监管企业应制定相应的产权登记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工作流程、监管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自2022年起,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产权登记实行随机抽查,每年随机抽取企业或项目,公开和通报核查结果,并限期整改落实。对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采取责令改正、约谈或者通报等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本通知适用于市国资委及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投资参股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