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领导干部文稿解读|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杜海圣解读《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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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62404/2023-541442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5-3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杜海圣解读《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政策,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重大事项划分标准不够具体,决策权限不够明确,文件约束力偏弱,个别企业规避监管、违规决策等问题。因此,《规定》的制订和出台是进一步加强国资国企监管的需要,是国资监管更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规定》旨在明确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三方的管理职责,针对企业经营中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梳理,按“什么事、什么标准、怎么管”的思路,从9个方面24项具体规定按金额大小或重要程度进行划分,涵盖了各项重大经济行为监管、基础资产管理,风险防控、报告机制、责任追究等国资监管内容,明确哪些由市政府批准,哪些由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哪些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明确了追责问责方面的要求,整合汇总形成了《规定》。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市属国有企业意见,并履行了合规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规定程序。
三、制定依据
《规定》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各项国资监管政策文件中对重大事项的监管要求制定。
四、主要内容
共9个方面24项具体规定:
(一)加强投资监管。共3条,企业日常投资事项全面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符合《投资负面清单》的重大投资事项实施核准程序,特别重大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完善项目评价体系,提高投资项目执行率和成功率。
(二)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共3条,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规定;对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严格把关;明确重大资产标准,对企业资产转让行为实行分类监管。
(三)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共4条,严格把控企业对外担保、借款;对企业融资全部纳入年度计划实行备案管理;重大融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加强融资监管;对外合作事项需做好前期调研评估工作。
(四)规范企业合并、分立、整合、改制、终止等行为。共2条,明确重要子企业标准,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其他子企业的该类经济行为审批权责,并对企业管理层级严格控制。
(五)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共2条,明确了市政府、市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合理持股比例和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权责划分。
(六)严控对外捐赠。共4条,明确了市国资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履行核准程序,对捐赠行为管理、捐赠用途、途径、额度等进行了规范。
(七)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共3条,明确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分别在财务预算管理、清产核资工作、资产评估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管理权限。
(八)完善重大事项事前报告机制。共1条,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行为实施前,需提前与市国资监管机构沟通,并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向市政府汇报后按规定程序执行。
(九)加强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共2条,明确了对市国资监管机构人员和市属国有企业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