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国资发〔2022〕22号

 

各监管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6日

 

 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工作。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上级组织委派的人员、特殊岗位特殊人员确需使用其他方法(如“一事一议”)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人岗相适的原则,采取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人才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员工人数要与生产规模、经营效益相匹配,全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总值/本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下降不得新进人员;建立能进能出的内控管理制度,岗位、员额设置要科学合理企业只能在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胜任企业岗位工作要求;

(三)管理岗位、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年龄在18—35周岁(特殊专业、特殊岗位人才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生产一线工人,原则上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技能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人员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辅助性工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技能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认定学历。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员工招聘应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紧急程度,合理确定招聘时间和招聘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原则在每年四月份、九月份安排。校园招聘可依照企业需求进行。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总量控制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备案制度。每年年底前制定本企业次年招聘计划,在次年一月底前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备案程序。没有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和备案程序的,不能招聘。

年度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等内容。

招聘计划应由企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经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公开招聘。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备案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和人数;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完成招聘计划内部决策程序;

(三)完成招聘计划备案;

(四)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在市国资委、市人社局等有关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五)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六)考试(笔试、面试)、考察;

(七)体检;

(八)根据考试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岗位、特殊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国资委备案后,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短期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聘用,企业制定聘用人员计划,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聘用时间到期,立即解除短期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包括考录人员、特招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按照法定流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继续聘用的,按法定程序续聘;业务不再需要的,可培训后转岗或者实行自主择业。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对擅自招聘人员和违反招聘纪律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工作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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